各旗县区人社局、稀土高新区人社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科,各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的通知》(内人考函[2017]4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考试报考事项
(一)报名方式: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网上交费方式进行,考生可直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ppt://www.cpta.com.cn)或登录报名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报名。
考生报名时需特别注意选择考区,在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报名点报名的考生,选择考区为内蒙古包头市。
报考人员在报名信息确认前可以修改报考信息,报考信息确认后,本人不可自行修改报考信息。
(二)报名时间:2017年8月18日9:00—8月31日24:00。
(三)资格审查时间:网上报名后,考生须在2017年8月31日—9月1日(每天8:30—12:00,14:30—17:30)规定时间内携带网上打印一式二份报名表(本人在签字栏内签字,并由单位审核盖章)、本人毕业证原件、资格证原件,属于免试范围人员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本人聘书(文)原件,到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一楼大厅(稀土开发区稀土大厦北100米人和大厦)现场审核资格、交表确认。
(四)缴费截止时间:2017年9月2日24:00。
(五)2014年之前在我区参加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老考生,符合报考条件,且报考级别不变的无需进行现场审核,可直接报名缴费。2014年之前在外省(区、市)参加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级别变更以及首次报考的人员均须按要求办理现场审核。
(六)在我区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此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
二、考试时间、科目、地点
2017年10月21日
上午0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2017年10月22日
上午0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考试地点:2017年度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区只在呼和浩特市设区直考区。
三、考试科目及成绩管理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应试人员须知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试结束后收回。
(二)《城乡规划实务》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他三个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在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要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要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三)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试卷的检测和认定,对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
五、考试费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
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2〕887号)的规定,每人收取考试报名费20元。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63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67元。
附件: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
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工作年限
|
城
乡
规
划
|
专科
|
6
|
本科学历或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4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3
|
硕士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2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博士
|
1
|
城市规划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建筑学
|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
4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2
|
其他专业
|
专科
|
7
|
本科
|
5
|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
4
|
硕士学位
|
3
|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
2
|
博士
|
2
|
|
|
|
|
|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成绩2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成绩3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