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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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根据《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文件精神,从1995年起,国家开始实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资格考试工作从1996年开始实施。其后,国家人事部分别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和《关于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3]19号)文件中对考试进行了调整。
  注册资产评估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ublic Valuer,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
一、组织领导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协会承担。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则上在省辖市以上的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设《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5个科目。5个科目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个部分组成,分别在答题卡和答题纸上作答。
  考试分5个半天进行,《资产评估》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其余4科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 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 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 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 5年。
  (七)免试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 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相应一个考试科目:
  1、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2、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
  3、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资产评估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八)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考试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包头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五、成绩管理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成绩实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参加全部五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六、合格证书
  凡按规定通过考试,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依法申请执业的依据。
七、注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中评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对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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